2026年3月17日,美国 SEC 主席保罗·阿特金斯(Paul Atkins)在华盛顿举行的 DC 区块链峰会上发表了题为《加密资产监管:代币安全港》(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A Token Safe Harbor)的重磅演讲。这次演讲被市场视为加密货币监管史上的“分水岭”,标志着 SEC 正式从詹斯勒时期的“以诉讼代替监管”转向“以透明规则引导发展”。

打破“万物皆证券”的局面
阿特金斯明确指出,SEC 不再是“证券与一切委员会”,并与 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共同发布了新的解释性指引,将加密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其中前四类通常不被视为证券:
1、数字商品:如 比特币、以太坊等;
2、数字收藏品:如NFT。
3、数字工具:具有实际效用的实用型代币(Utility Tokens)。
4、支付稳定币:符合《GENIUS 法案》定义的稳定币。
5、数字证券:传统的证券代币化。
“加密资产”安全港计划
阿特金斯提议建立一套全新的“安全港”机制,为创新者提供合规的“起跑线”:
1、允许项目方在达到“去中心化”之前,给予数年的“监管缓冲期”来筹集资金和开发技术,而无需立即承担沉重的证券合规成本。
2、承认资产的属性是会演变的。一个代币初期可能涉及投资合同,但当开发团队停止“核心管理努力”且网络实现去中心化后,它就不再属于证券。
结束“以执行促监管”
阿特金斯在演讲中直言:“我们诊断问题的时间太长了,现在是交付解决方案的时候了。”他强调 SEC 应该画清底线,而不是通过模糊的法律诉讼来震慑行业。
呼吁国会立法
尽管 SEC 正在主动放权,但阿特金斯强调,只有国会通过《CLARITY 法案》等市场结构立法,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监管框架的长期稳定,防止未来的“监管越权”。
以下为演讲全文(部分摘录):
我很高兴今天能与各位共同讨论一个处在美国创新、资本形成以及证券法长期原则交汇点上的议题。
十余年来,市场参与者一直在缺乏明确指引的环境下运作,围绕一个根本问题持续困扰:加密资产在何种情况下会触发联邦证券法的适用?
今天,我很高兴宣布,SEC 在这一问题上长期未能提供清晰度的状况已经结束。就在此刻,委员会正在推进一套代币分类体系以及对“投资合同”的解释框架。
我们的解释框架立足于现行法律,并综合吸收了广泛的公众意见,确立了四类不被认定为证券的资产类别:数字商品、数字收藏品、数字工具,以及依据 GENIUS 法案界定的支付型稳定币。
在确立上述类别后,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仍受证券法约束的加密资产类别只剩下一类,即数字证券,也就是被代币化的传统证券。这一区分使委员会重新回到其核心使命与法定权限之上,即保护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
事实上,我今天将要讨论的这项提案,也就是我对于《加密资产监管框架》的构想,我想,在座许多人已经厌倦了一再听到有关“不确定性之害”的讨论。坦率地说,我也是如此。
在我看来,一项“安全港”提案可以包含哪些内容。这样的安全港将为加密创新者在美国提供量身定制的融资路径,同时给予投资者适当的保护。
首先,我认为,委员会应当考虑设立一项“适配用途”的“初创企业豁免”,即针对涉及特定加密资产的投资合同发行,给予有期限的注册豁免。
此类豁免可以设定一定期限,为开发者提供一个监管缓冲期,使其能够在此期间推动项目走向成熟。重要的是,这项豁免可以采取非排他性设计,也就是说,联邦证券法项下其他可用于融资的豁免安排仍可继续适用。
该豁免还可允许创业者在四年期内融资至某一上限金额,并要求其在依赖该豁免时以及退出该豁免时,向委员会提交通知。
第二,我所设想的是,委员会可以考虑设立一项“融资豁免”,作为一项适用于涉及特定加密资产的投资合同的新型发行豁免。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期间内,创业者可在保留继续适用联邦证券法项下其他注册豁免安排的前提下,融资至某一上限金额。
第三,我希望委员会考虑设立一项「投资合同安全港」,即对某些加密资产给予脱离“证券”定义的安全港安排。该安全港可在发行人已经完成,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停止其在投资合同项下所陈述或承诺将要实施的一切关键管理性努力之后适用。
我在这里所设想的,是一种能够以规则为基础提供明确标准的安全港,使发行人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加确定地判断:某项加密资产在何种情况下不再受联邦证券法约束。
当我们展望美国经济史的下一个篇章时,我们应当铭记,真正使美国卓越不凡的,从来不只是市场规模之大,或金融机构之成熟,更在于我们愿意信任个人拥有创新的自由,愿意让他们去承担风险,去构建能够为他人扩展机会的新系统。
我们的证券法原本就是为放大这种活力而设计,而不是为了压制它。作为监管者,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规则始终忠实于激发这些原则的初衷。
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下一代创业者将不再需要追问:创新在美国是否可能。他们会清楚地知道,答案是可能;而他们也会在这里建设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