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26年新规出台:
最核心的通知:八部门联合发文(2026年2月)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目前最新、最权威的官方文件,同时废止了2021年的旧版237号文。
---核心规定整理
1. 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包括但不限于:
· 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
· 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 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 代币发行融资
· 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
3. 境外服务的限制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境外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 金融机构的限制
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
· 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
· 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
· 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
· 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
5. 互联网企业的限制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
· 网络经营场所
· 商业展示
· 付费导流等服务
6. 经营主体登记限制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
· “虚拟货币”
· “虚拟资产”
· “加密货币”
· “加密资产”
· “稳定币”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 “RWA”等字样或内容
7. 投资风险自负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新规补充: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
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一律禁止,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例外情形除外。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行业自律(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家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要求各会员单位不得在境内参与虚拟货币、RWA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并提醒社会公众:
· 不参与虚拟货币、RWA代币相关活动
· 不参与借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
· 警惕含有虚拟货币历史收益、买卖建议的虚假宣传
· 拒绝点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链接及二维码
一句话总结
2026年2月新规全面升级监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非法,境外服务不得向境内提供,RWA代币化也被纳入禁止范围,投资风险自负。
其实作为普通人,以上内容压根触及不到,只要做好反诈,反骗,提高意识就行了。
唯一需要留意的只有第7条,是新规中的第19条:
通知第十九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翻译成人话:
个人投资和买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再直白一点,什么是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就是说,“违背公序良俗”本身并不是违法,但它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再直白一点:虽然不违法,但是法律不支持你,也不保护你,损失自己担着。
比如禁止黄赌毒,但在家斗地主,去棋牌室打麻将,抽烟,跟别人老婆开房,没人管你。
最贴切的比喻就是闯红灯,没出事就没事,出了事你要付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