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能適當披露比特幣風險:** 據稱公司未能充分告知投資者比特幣相關的極端波動性和風險。
2. **誇大比特幣投資的盈利能力:** 訴訟稱策略對其比特幣投資 #strategy 的潛在回報呈現了過於樂觀的觀點。
3. **未能提醒投資者有關新會計標準可能導致的損失:** 原告稱,公司未能警告股東近期加密貨幣會計規則變更可能帶來的財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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