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南區法院仍然在推進羅曼案中兩項原始指控中的一項,即無牌照的貨幣傳輸。讓我幫助你理解這在法律上有多麼奇怪。一場發洩。
聯邦刑法在18 USC 1960(b)(1)中定義了無牌照的貨幣傳輸。該子部分有三個替代條款,(A)(B)(C)。
(A) 說你是無牌照的,因為你符合某州法律對貨幣傳輸的定義,然後在你沒有執照的州進行了傳輸。南區法院從未指控羅曼違反此條款。
(B) 說你是無牌照的,因為你符合反洗錢法(BSA)第5330條中對貨幣服務商(MSB)的定義,因此需要向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註冊,但沒有。南區法院指控了這一點,但該指控現在已被放棄(這是正確的,因為FinCEN明確表示非保管實體根據5330不屬於MSB,且不需要註冊)。
(C),剩餘的指控[1960(b)(1)(C)]說你是無牌照的,因為你明知運輸了犯罪資金。
所以問題是,如果你僅在(C)條款下是「無牌照」,而不在(A)州法律或(B)聯邦BSA法律下,那麼你應該向誰註冊或獲得執照?
FinCEN?不,那是你為了避免(b)(1)(B)而註冊的對象。州貨幣傳輸監管機構?不,政府從未指控(b)(1)(A),即在需要執照的州未獲得執照。
所以如果我因為在(b)(1)(C)中描述的行為而被認為是「無牌照」,但沒有任何州或聯邦機構對該行為進行執照,那麼我究竟是如何無牌照的?南區法院認為羅曼應該向誰獲得執照?他們已經承認不會是FinCEN,因為放棄了(b)(1)(B)的指控。他們從未主張是州的指控(b)(1)(A)?那麼,究竟是誰呢?
如果有人因為在做一些根本不需要註冊的事情時未能註冊而進入監獄,那麼我將失去理智。
聯邦刑法在18 USC 1960(b)(1)中定義了無牌照的貨幣傳輸。該子部分有三個替代條款,(A)(B)(C)。
(A) 說你是無牌照的,因為你符合某州法律對貨幣傳輸的定義,然後在你沒有執照的州進行了傳輸。南區法院從未指控羅曼違反此條款。
(B) 說你是無牌照的,因為你符合反洗錢法(BSA)第5330條中對貨幣服務商(MSB)的定義,因此需要向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註冊,但沒有。南區法院指控了這一點,但該指控現在已被放棄(這是正確的,因為FinCEN明確表示非保管實體根據5330不屬於MSB,且不需要註冊)。
(C),剩餘的指控[1960(b)(1)(C)]說你是無牌照的,因為你明知運輸了犯罪資金。
所以問題是,如果你僅在(C)條款下是「無牌照」,而不在(A)州法律或(B)聯邦BSA法律下,那麼你應該向誰註冊或獲得執照?
FinCEN?不,那是你為了避免(b)(1)(B)而註冊的對象。州貨幣傳輸監管機構?不,政府從未指控(b)(1)(A),即在需要執照的州未獲得執照。
所以如果我因為在(b)(1)(C)中描述的行為而被認為是「無牌照」,但沒有任何州或聯邦機構對該行為進行執照,那麼我究竟是如何無牌照的?南區法院認為羅曼應該向誰獲得執照?他們已經承認不會是FinCEN,因為放棄了(b)(1)(B)的指控。他們從未主張是州的指控(b)(1)(A)?那麼,究竟是誰呢?
如果有人因為在做一些根本不需要註冊的事情時未能註冊而進入監獄,那麼我將失去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