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5 日,中國互金協會、銀行業協會等七大行業協會聯手拋出了一份(關於防範涉虛擬貨幣等非法活動的風險提示)。這是繼 11 月 28 日十三部委開會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後,行業協會緊隨其後的監管動作。這份文件(以下簡稱“(風險提示)”)字裏行間透出的些許涼意,讓一些正籌劃着將實物資產代幣化(RWA)的創業者們打了個寒戰。

很多人在後臺問:沙律師,RWA 在內地是不是徹底涼了?

作爲 Web3 法律人,我們認爲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RWA 的核心是將線下資產通過區塊鏈技術數字化、代幣化,再進行二級市場流動與融資。但在內地當前的監管語境下,任何試圖與公衆交易掛鉤的代幣化行爲,本質上都在挑戰 2021 年“9.24 通知”的紅線。七協會的(風險提示),更像是把那道早已緊閉的鐵門,又加了幾把明晃晃的大鎖。

一、內地爲何“不能搞”:底線思維下的風險隔離

(風險提示)明確指出:“目前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未批准任何(在內地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在內地搞 RWA,法律障礙如同“三座大山”:

  1. 非法金融活動的定性:文件將境內 RWA 發行和融資定性爲涉嫌非法集資、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在內地,任何繞過特許經營權的融資行爲,都是在刀尖舔血。

  2. 金融機構的全面封鎖:銀行、支付機構及互聯網平臺被全面禁止爲此類業務提供結算與宣傳支持。沒有了入金渠道與流量入口,境內的 RWA 便成了無源之水。

  3. 法定貨幣的強悍地位:RWA 涉及的穩定幣在內地不具法定地位,試圖用其錨定資產收益,觸動了貨幣主權的神經。

以刑事辯護常用的底線思維來說:在內地搞 RWA,可能不是“涼不涼”的問題,而是“判幾年”的問題。但從治理角度看,這種高壓態勢其實是監管層在尚未摸索出有效監控手段時的“緊急剎車”。正如對話中所言,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爲了保護社會,避免讓全社會再次經歷一次類似 P2P 的系統性金融災難。

二、境外的“綠洲”:宏觀敘事下的“出水口”

既然內地是禁區,目光自然投向香港、新加坡等離岸市場。七協會雖然提到“境外服務提供商向境內開展業務同樣非法”,但對於純粹的境外業務,並未給出明確的“一棒子打死”的禁令。

這裏隱藏着一個深刻的宏觀敘事:中國經濟的內循環終究需要與外循環銜接。內地的“嚴格卡死”與香港的“堅決放開”,其實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內地需要有這樣一個“出水口”,讓資產在合規的語境下走向國際市場。

只要項目能做到真正的“全離岸”——從底層資產到資金端、從服務器到合規主體均在境外,且不涉及境內人民幣流出,內地監管部門通常缺乏跨域執法的動力。在這種模式下,如果你在海外搞得熱火朝天且符合當地監管(如取得香港 VASP 牌照),那是你的自由。

三、理論上的“通途”與實務中的“天塹”:時機大於一切

此時一些內地老闆可能心生一計:我能不能把國內的工廠、礦產收益權拿到香港去做 RWA?

理論上,通過 ODI(境外直接投資)架構設立 SPV,將權益“過戶”給境外實體是可行的路徑。但實務操作中,這堪比李白詩中的蜀道,甚至近乎“天塹”:

  • 首先,資產出境的合規枷鎖:跨境確權複雜,且極易被懷疑爲資產轉移。

  • 其次,資金迴流的“斷路器”:結匯環節面臨極嚴的涉幣審查,賬戶被封往往只是最輕的結果,嚴重一點將面臨罰款甚至有非法集資嫌疑。

  • 最後,“境內人”的法律風險:如果人在內地經營境外涉幣業務,執法機構照樣可以打擊(無論是老闆等管理層還是普通的員工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其實有關 RWA 業務,更核心的問題在於“時機”。目前我們判斷,在監管層面,多個部委意見統一,國內正處於抓典型的“高壓期”。即便是在香港,由於上市公司和持牌機構對政商關係的審慎考量,目前的口徑也多爲“即便是法無禁止即可爲,也請先等一等”的現實狀態。存量項目現階段的最佳策略是響應“窗口指導”,要麼喊停,要麼徹底變更爲全海外方案,切忌頂風作案。

四、結語

RWA 在內地不是涼了,而是從未真正“玩明白”。十三部委和七協會的發文,再次重申了境內業務的紅線。

但對於有野心的內地企業,RWA 的真正機會藏在“離岸”的深水區。這不再是一場內地非法集資的馬甲秀,而是一場關於法律合規、外匯管理與國際私募的高難度雜技。

我們的建議是:如果你想搞 RWA,請先切斷一切與境內人民幣、普通散戶及宣傳渠道的聯繫。在紅線面前,活得久比跑得快更重要。法律的紅線,從來不是用來跳皮筋的。

當下的沉寂是爲了未來的規範。如果您正計劃在境外開展 RWA 業務,需要進行法律合規性論證或架構設計,歡迎聯繫我們進行深度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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