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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作者:邵嘉碘律師

引言

很多RWA項目,在第一次找律師諮詢時,都會說一句幾乎一模一樣的話:

“我們這個不是證券,就是一個功能型RWA代幣。”

“我們只是把真實資產上鍊,沒有融資屬性。”

“我們是utility token,不是security token。”

說實話,這類話我已經聽到麻木了。

但問題是——監管從來不是按你“怎麼稱呼自己”來定性的,而是按“你到底在幹什麼”來定性的。

而且非常重要的一點是:

“功能型RWA代幣”這個灰色緩衝區,在全球主要監管法域,已經被真實判例一點點“擠沒了”。

今天這篇文章,我只做一件事:

不用抽象法條,不搞空泛理論,只用真實監管判例告訴你——“功能型RWA代幣”是怎麼被一步步打成“證券型代幣”的。

你以爲你在做“RWA功能型”,監管眼裏你在做什麼?

我們先把話說透一點。絕大多數所謂“功能型RWA代幣”,現實中的真實結構是這樣的:

  • 項目方:

“我把礦機、算力、電站、充電樁、地產、應收賬款這些真實資產上鍊。”

  • 用戶:

“我買你的代幣。”

  • 實際經濟關係:

  • 錢進入項目方控制的資產池;

  • 項目方去購買、運營RWA資產;

  • 收益按比例分配給代幣持有人;

  • 同時你再給他一點“治理權”“使用權”“生態權益”。

你對外包裝的是:

功能、治理、生態、鏈上憑證。

但監管看到的是四個標準證券要素:

  1. 投入資金(出錢買幣)

  2. 進入共同資產池(你統一運作RWA)

  3. 有收益預期(分紅、利息、產出分配)

  4. 收益來自他人努力(你在運營資產)

這四點一成立,在美國、歐盟、瑞士、香港等所有成熟法域,都會被直指一個詞:Investment Contract(投資合約)= 證券

你叫它RWA,還是Token,還是NFT,都不影響它“在法律上是證券”的結論。

真實判例一:

“RWA + 治理代幣”,被SEC直接按“證券發行”處罰

這是一個你必須記住的名字:

DeFiMoney Market(DMM)

項目對外怎麼說?

  • 這是一個“DeFi + 現實資產收益協議”

  • 底層資產是:汽車貸款等真實世界債權(標準RWA)

  • 給用戶兩種代幣:

  • 一種是“固定收益代幣”(承諾年化6.25%)

  • 一種是“治理代幣 DMG”,號稱是 “governance + 生態功能”

項目說的是:

一個是收益工具,一個是功能型治理代幣。

SEC(美國證監會)怎麼說?

一句話定性:

這兩種代幣,全部都是證券。

理由也非常直接:

  • 資金進入一個統一RWA資產池;

  • 收益來源於項目方對現實資產的運營;

  • 投資人只是被動等分配;

  • 所謂“治理權”,並不能改變其“投資本質”。

最終結果:

  • 未註冊證券發行成立;

  • 項目方被罰款;

  • 投資人進入退賠程序。

這類案子最殘酷的地方在於:

哪怕你真的做了真實資產,也真的有收益,也真的上鍊了,

只要你的結構是“你管資產,用戶拿收益”,在證券法面前,一步都跑不掉。

真實判例二:

“資產支持型RWA代幣”,直接被認定爲證券 + 詐騙

再看一個更靠近你現在市面上看到的“資產支持型RWA”項目:

Unicoin 案(2025年SEC起訴)

這個項目當初的定位非常標準:

  • 發行所謂“權利憑證”+ 未來可兌換RWA代幣;

  • 對外宣稱:

  • 代幣由房地產 +Pre-IPO股權共同支撐;

  • 是“安全、穩定、真實資產背書的加密資產”。

聽起來是不是很“合規”?

是不是非常像現在大量RWA白皮書裏的話術?

SEC(美國證監會)的認定只有一句話:

這是一場典型的未註冊證券發行 + 欺詐性資產支持宣傳。

核心邏輯也非常狠:

  • 投資者買的不是“使用權”;

  • 而是對一個“資產池未來收益的期待”;

  • 你把這個期待打包成Token,本質仍然是證券。

爲什麼“功能型”這件事,在RWA領域特別站不住腳?

因爲RWA和“功能型代幣”之間,有一個天然衝突:

  • 功能型代幣強調的是:

使用權、消耗、訪問、治理參與

  • RWA強調的是:

資產、收益、現金流、回報

一旦你的RWA代幣具備以下任意一項:

  • 定期分紅

  • 按比例分收益

  • 對應現實資產現金流

  • 可按規則贖回底層資產

那在監管眼裏,你就不是“功能型代幣”,而是:

  • 收益權憑證

  • 資產支持憑證

  • 投資合約

  • 證券型Token

這不是抽象推理,這是全球監管已經統一實操過的邏輯。

一個你必須面對的現實:

未來RWA代幣,監管只會越來越“像證券”

這不是趨勢判斷,而是已經發生的事實:

  • 美國:

所有RWA+收益結構,都會優先進入未註冊證券發行審查路徑。

  • 歐盟(MiCA + 證券法):

凡是“可轉讓 + 有收益屬性 + 面向公衆”,天然進入證券監管。

  • 瑞士:

Utility Token 只要“同時具備投資目的”,直接按證券處理。

  • 香港:

只要構成“集體投資計劃(CIS)”,無論你是不是Token,一樣進證監體系。

換句話說:

監管不是不懂RWA,監管是完全按照“證券升級版”在看RWA。

真正殘酷的一句話總結

你可以不喜歡這句話,但它對絕大多數“功能型RWA代幣項目”都成立:

你不是不知道你在融資,而是不願意承認你在做一場“不能按證券做的融資”。

問題是:

  • 你可以在市場上騙一圈;

  • 你可以在羣裏講功能、講生態、講敘事;

  • 但你騙不過真實監管的法律定性。

那RWA就“只能做證券”了嗎?

最後我說一句非常實話、也很重要的話:

不是所有RWA都必須做成證券,但只要你要“對不特定公衆募資 + 給收益期待”,你就必須接受證券監管這條正路。

從全球實務看,目前 RWA 如果希望避開“傳統證券法路徑”,只有三種真正可行的模式:

第一,徹底去收益化,只保留鏈上使用與消耗屬性的“純功能型 RWA 憑證”;

第二,嚴格封閉在合格投資者範圍內的私募型 RWA;

第三,以迪拜 VARA 爲代表的“證券邏輯虛擬資產化”路徑——它不是避開證券,而是允許證券屬性的 RWA Token,在虛擬資產專門監管體系下,合規觸達散戶。

除此以外,任何“對公衆募資 + 有收益分配 + 可自由流通”的 RWA 結構,在全球主流法域下,幾乎必然會被拉回證券監管框架。

除此以外:

  • 面向散戶

  • 可交易

  • 有收益

  • 有分紅

  • 有資產池

你再怎麼包裝“功能型”,在監管面前,結局都高度可預測。

最後一句,送給所有正在“糾結功能型RWA”的項目方:

你不是選“功能型”還是“證券型”,你是在選——“長期合規”還是“短期僥倖”。這不是道德問題,這是生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