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圈/幣圈朋友速收藏!最近監管對虛擬貨幣出手超嚴,十三部委、七協會接連發文規制,上海二中院趁這時候放出的虛擬貨幣犯罪研討觀點,直接給司法認定定了調,關乎每一個做過USDT交易的人!

先劃重點:12月17日上海二中院官方發佈(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裏面的兩個賣U案例和法院觀點,堪稱“避坑指南”!不管是加密從業者還是偶爾買賣U的人,都一定要看完~

先看兩個真實案例,你覺得他倆構罪嗎?

案例1:蔡某手裏有大量U幣,網上以高於市場價10%的價格全賣掉,賺了100萬。後來查出,買U的錢是集資詐騙的涉詐資金,蔡某自己也承認高價賣U不正常。

案例2:楊某在TG上以高於市場價5分錢/個的價格,半年內和上千人做了1萬多筆USDT交易,賺了120萬。最後發現,他賣U的錢裏有480萬是涉詐資金。

是不是直覺覺得“都有罪”?但法院觀點超顛覆——兩人都不構成洗錢罪!核心原因是“主觀不明知”!

法院的關鍵判斷標準(記死這幾點,能避大坑):

1. 洗錢罪的“明知”必須精準!得明確知道自己幫的是金融詐騙等七類上游犯罪,不能只知道“交易不正常”就定罪。蔡某雖承認高價賣U怪,但不知道錢是集資詐騙來的,所以不構罪。

2. “應當知道”≠“可能知道”!別覺得“賣U可能碰黑錢”就被推定有罪,法院要綜合看:交易金額、次數、資金異常情況,還有你的從業經驗、和上游人員的關係、有沒有通聯記錄等。

3. 高頻小額交易不必然有罪!像楊某那樣半年1萬多筆交易、賺少量差價,只要沒超出合理獲利範圍,也不能直接推定他明知是黑錢,最終認定不構成洗錢或掩隱罪。

劉律師解讀(劃核心):

簡單說,以後買賣USDT,只要你和上游犯罪的人沒提前串通、沒收到異常警示、沒有特殊通聯,再結合自己的背景(是不是從業者、有沒有審覈義務),法院會謹慎認定“主觀明知”,不會隨便客觀歸罪!

⚠️但別掉以輕心!

理論上不必然構罪,不代表可以亂做交易。之前就有案例(比如線下當U商收現金幫轉移),因爲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還做,最後被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這篇只是開胃菜!後續還會更“虛擬貨幣洗錢既遂認定”“非法經營罪邊界”,都是幣圈高頻踩雷點~

關注我,蹲後續乾貨!也可以評論區聊:你有沒有遇到過異常的USDT交易?覺得這個認定標準合理嗎?$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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