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 的法律主体资格: Aave DAO 虽然在开曼群岛设有基金会作为法律包装(Legal Wrapper),但这主要是为了签署合同和持有资产。要以 DAO 的名义在英国(Avara 所在地)或其他管辖区发起针对商业公司的股权争夺诉讼,面临极高的法律门槛和不确定性 。 商标权归属: 公开记录显示,“Aave”商标目前很可能注册在 Avara 或其子公司名下,而非 DAO 的开曼基金会。除非当初的资助协议中有明确的 IP 转让条款,否则 DAO 很难在法理上主张对“Aave”品牌的所有权。Labs 从公司法角度对前端和品牌拥有绝对控制权 。 相互毁灭风险: 执行该计划无异于“自杀式袭击”。切断资金流将导致 Aave V4 开发停滞,安全维护缺失,可能引发市场对协议安全性的恐慌,导致 TVL 大规模外流。因此,“毒丸计划”更多被视为一种极限施压的谈判策略,而非旨在真正执行的行动指南。它标志着社区与项目方之间的信任已完全破裂。
7.1 开曼基金会的局限性 Aave DAO 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基金会公司”(Foundation Company)作为其法律包装 。 结构优势: 这种结构赋予了 DAO 法律人格,使其能够签署合同、持有资产,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代币持有者免受无限连带责任(参照 Samuels v. Lido DAO 判例中的风险)。实操劣势: 基金会的董事虽然由于受托责任需听从 DAO 指令,但在面对复杂的跨国商业纠纷时,基金会作为一种“无所有者”实体,在起诉一家实体运营公司(Avara)时面临巨大的诉讼成本和管辖权挑战。Avara 位于英国/欧洲,受当地公司法保护,其对知识产权的控制通常受到严格保护 。7.2 知识产权(IP)的灰色地带 目前的核心法律弱点在于 商标权。根据公开信息,“Aave”商标注册在 Avara 或其关联实体名下,而非 DAO 的开曼基金会 。 这意味着,从法律严格意义上讲,Aave Labs 拥有禁止任何未经授权主体(包括 DAO 资助的第三方)使用“Aave”品牌域名的权利。DAO 虽然出资构建了品牌价值,但在法律文本上可能仅拥有“使用许可”而非“所有权”。这就是为什么 Zeller 提出的“毒丸计划”中包含强制 IP 转让条款——这是 DAO 试图补上法律短板的绝望一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