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中国甚至全球Web3未来时代的背景下,此次修改的一个显著变化引发了广泛关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正式升级为独立的民事诉讼案由,该修改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边缘地位”的虚拟货币民事纠纷,终于在中国法院立案系统中有了属于自己的“身份证”。从2021年“9.24通知”后的司法寒冬,到如今标准化保护的晨光初曙,中国内地涉币案件司法生态似乎正迎来历史性的转折。
一、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吗?
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如果虚拟货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那么此文的任何讨论就没有意义了,因为这样的话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法院还是会找各种理由不予受理。
我的观点是:虚拟货币属于中国《民法典》意义下的“网络虚拟财产”,由此,有关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就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所以中国内地法院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首先,我们将虚拟货币限定于: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具有高度社会共识的,去中心化(如比特币)或半中心化/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如BNB、USDT等)。至于像传统Web2公司的虚拟货币(如QQ币、各种游戏币),虽然也有市场价值甚至一定程度的共识,但不在本文认定的“虚拟货币”的范围内。
其次,根据2013年12月3日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里面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2021年5月18日三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里面提到“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此后的任何有关虚拟货币的监管文件均没有否定对于“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的定性。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也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虚拟货币(指主流的、有价值的、有共识的,真正地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下同)在我国属于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
最后,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早就把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认定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遭受不法侵害涉嫌犯罪的,公民当然可以选择进行刑事控告。社会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虚拟货币值钱,甚至有一些已经参与到虚拟货币的买卖、投资等活动中。虽然根据当下的监管政策,我国不支持虚拟货币的交易,禁止虚拟货币的炒作、经营行为。但随着实务中有关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民事司法领域必须直面这个问题,不能再逃避了。
二、回望:从“不予受理”到“不得不理”
自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以来,内地法院在处理涉币案件时始终笼罩在一层阴影之下。
由于“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导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量涉及虚拟货币的借贷、委托理财、侵权纠纷在立案阶段就遭遇了“软钉子”。法官往往依据“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或“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对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处理。
然而,现实需求与法律滞后的矛盾日益剧烈。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虚拟货币早已不再仅仅是少数极客的玩物,它已经深入到跨境贸易、股权出资、遗产继承等多种民事场景中。如果司法系统长期对这一数额巨大的财产领域实行“关门政策”,不仅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严重一点还可能在虚拟货币民事纠纷领域导致非法剥夺他人财产、暴力催债等社会问题的蔓延。
此次案由的修订,正是最高法对这种现实需求的回应。它标志着司法逻辑从“以禁代管”向“规范救济”的重大转变。
三、 深度解读:为何“独立案由”是标准化时代的入场券?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中,“案由”不仅是统计分类的工具,更是法官立案的准绳和裁判思维的起点。
(一)解决“立案难”的结构性障碍
过去,涉币案件往往被尴尬地塞进“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等宽泛的分类中。立案庭法官在审核时,由于缺乏针对性指引,往往对案件性质产生恐惧,导致“不敢立”。
如今,最高法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独立列为一级案由,并下设“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作为二级案由。这种结构性的调整向基层法院释放了明确信号:虚拟财产属于受法律承认的民事权利客体,此类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畴。
(二)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形成闭环
就在案由新规发布前不久,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经先行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的集中管辖。
案由+管辖的双重确认,意味着涉币纠纷的民事诉讼可能进入了“专事专办”的轨道。不再是哪个法院都能立,也不再是哪个法官都能判,未来应该是由具备区块链证据审核能力、深谙加密资产特性的专业法庭进行审理。

四、 判决与执行:从“灰色地带”走向“确定性”
案由的标准化将直接带动“受理、裁判、执行”三大环节的连锁反应。
(一)受理门槛:不再以“性质”否决“程序”
未来的司法逻辑将更加清晰:“行为可能违规”不代表“权利不可救济”。即便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违反了部门规章(如9.24通知),其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商品”,其物权属性或债权请求权依然应当被受理。法院将首先在程序上予以接纳,再在实体审理中通过合同效力、过错程度进行精准裁量。
(二)裁判颗粒度:向“精细化”进阶
随着案由的固定,法官将不再纠结于“能不能判”,而是专注于“怎么判”:
第一,价值确认。过去最头疼的定价问题,未来可能通过参照取得成本、参考境外合规交易所即时价格或专业审计评估等方式得到标准化处理。
第二,返还请求。“返还原物”不再是天方夜谭。对于链上权属清晰的纠纷,法院将更多支持“原物返还”的诉讼请求。
(三)执行困局的司法突围
执行难一直是涉币案件的死穴。随着案由的标准化,配套的执行指引预计也将陆续出台。刘律师预测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私钥强制移交。将私钥移交纳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二是账户冻结与处置。 内地法院与中心化交易所、稳定币发行机构、支付平台的司法协查机制将更加成熟(具体工作模式可以参考现在较为成熟的涉币刑事案件办理中公安侦查人员与前述机构的配合模式)。
三是折价补偿机制。在无法返还原物时,法院依据案发时或裁判时的市场价值判令被告支付等额法币,这将成为常态。当然,这一点目前来看还有障碍,比如“9.24通知”禁止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价业务,以及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内地提供服务等。但是作者认为“9.24通知”已经实施了4年之久,随着虚拟货币业态的不断发展,内地未来有望修改甚至废除“9.24通知”。
五、 理性看待:标准化不等于“全面放开”
虽然案由的增加极大地拓宽了维权路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发生了转向。我们必须清晰地看到司法裁判中的“红线”:
(一)非法集资与洗钱
任何涉及洗钱、非法募资(ICO)或传销、开设赌场性质的虚拟货币纠纷,即便案由符合,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被判无效,甚至被移送刑事立案。
(二)机构展业禁令
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违规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交易、交易所业务,法律的定性依然是“严厉禁止”。
(三)个人风险自担
法院在审理中会更加注重“过错责任”。如果当事人明知风险仍进行违规操作,法院可能会判定其自担部分甚至全部损失。
结语:数字中国下的法治
最高法将虚拟财产纠纷列入独立案由,是典型的“司法走在制度建构前头”。它体现了一种务实的法治精神:既然数字财产已成为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系统就必须提供确定、高效、标准化的救济渠道,而不是将其推向“丛林法则”。未来内地法院涉币案件的受理和执行将大大增加。这不仅是投资者的利好,在一定程度上更是中国数字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虚拟货币不再是躲在阴影里的“非法代名词”,而是作为数字化时代的财产形式,被正式纳入了司法治理与保护的蓝图之中。


